当前以国有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尤其对民营实体经济的金融服务功能正在削弱。融资租赁,在中国作为一种新兴的类金融工具,以其融物代替融资、债权与资产所有权相结合的特征,决定其与实体经济之间的联系密不可分。如果构建健康发展的环境,融资租赁可以更好地发挥其支持实体经济的导向作用,部分替代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的职能。
1. 现状及问题
据中国租赁联盟编写的中国租赁蓝皮书的统计,截止2016年9月底,中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和收购海外的公司)总数约为6392家,比上年底的4508家增加1884家;行业注册资金统一按人民币计算,约合21944亿元,比上年底的15165亿元增加6779亿元;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49500亿元人民币,比2015年底的44400亿元增加约5100亿元,增长11.5%。
从资产行业分布看,融资租赁资产总额排名前五位的行业分别是工业装备、基础设施及不动产、交通运输设备、通用机械设备和能源设备,前三位融资租赁资产总额均分别超过千亿元,前五大行业融资租赁资产总额占总融资租赁资产总额超过50%。其中,能源设备、节能环保设备资产与上年相比增长较快,说明融资租赁在能源结构调整及环境治理等实体经济方面的渗透正在加深。上述数字显示,融资租赁的业务结构主要分布于实体经济领域,对实体企业的融资支持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融资租赁在中国发展的时间短、速度快,当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尚未完全建立,产业导向机制、政策环境尚不完善,导致行业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事后监管机制缺位,使融资租赁成为投机钻营者谋取暴利的工具
一方面,当前《融资租赁法》尚未出台,行业法规与规范仅限于《金融租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融资租赁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的一些重大判例的司法解释等一些指导性文件,行业内缺乏对融资租赁的法律硬性约束;另一方面,行业审批和主管部门放松了对融资租赁的事后监管,没有制定事后业务指导、监管的一套规范体系,使得行业处于自由出入、放任经营的松散状态。这使许多从事融资租赁行业的经营者钻法律的空子,将融资租赁手段变成了一种非法集资、集合投资等牟取暴利的工具,失去了融资租赁本来的行业特征。
典型的“e租宝事件”,就是通过构建虚假的融资租赁交易欺骗行业认知度低的投资者和居民。在不到两年时间内e租宝利用融资租赁作为“噱头”,居然非法聚集资金近800亿。近期发生的车王二手车利用融资租赁工具欺骗消费者、向消费者攫取高额赔偿金、获取高额非法收益的事件,也体现行业法规的缺乏和事后监管制度的缺位。融资租赁起步之初,“e租宝”、车王二手车租赁等类似事件的发生,极大地破坏、扭曲了大众和中小投资者对融资租赁的认知,许多不明真相、认知度低的老百姓因此把融资租赁定义为一种“骗子产业”或“忽悠行业”。这极大破坏了融资租赁的行业形象,歪曲了融资租赁行业的真实面目。
2、融资租赁业务结构失衡,对实体经济支持的导向政策不力,演变成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附庸
近几年融资租赁及其机构的整体规模不断扩大,但真实的融资租赁业务却严重不足。多数融资租赁机构做着类似银行的贷款业务,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融资租赁。例如,2016年银行系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主要投放对象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与之相统一,大部分金融租赁做的也是平台类业务,或者做着银行平台业务贷款的搬家;与之同时,商务部门管辖的融资租赁机构,由于其主要的资金来源也是银行系金融机构和金融租赁的转租赁与再保理,因而理所当然地看着这些金融机构的“脸色”行事,也同样做着政府平台和类似银行贷款业务,或干脆帮着金融机构进行贷款的“二次搬家”。这种经营环境,导致融资租赁并没有发挥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职能和优势。
这种政策导向机制的偏差,导致融资租赁的业务结构严重失衡,融资租赁支持的仍然是地方政府、传统的国有企业,甚至是账面报表过得去的“僵尸企业”,使社会财富和资源很难真正流入到实体企业、尤其是优质的民营实体企业,更谈不上其对实体经济的提升。所以,当今中国融资租赁发展的问题不是过剩,而是业务结构有待调整和改善,需要有效的制度将融资租赁导向于支持和提升实体经济、增加融资租赁的有效供给上来。
3、融资租赁的征信系统、信用体系未建立,削弱了行业的优势
发达国家,融资租赁成为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金融工具,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受重视的程度与银行相当。国内受银监会管辖的金融租赁公司纳入了银行系统的征信系统,但受商务部主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却被当作是“二妈的孩子”,少有人关注这个行业征信系统建设的状况。融资租赁行业征信和信用体系的缺乏,导致融资租赁开展业务中需要运用大量的手段、耗费大量的精力与成本对客户进行评价、审核和控制,这就人为地增加融资租赁的“麻烦”和供给成本,使得融资租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比较起来缺乏成本优势,从而制约实体企业对融资租赁的需求与选择。
2. 融资租赁支持实体经济的传导机制
融资租赁支持实体经济的传导,主要源于以下几条机理:
1、融资租赁以有形的“租赁物”为媒介,将资金导向于实体经济
融资租赁的独有属性是融物代替融资、以物权为基础的类金融形式,其交易的对象(媒介)必须是实实在在的“租赁物”。《金融租赁管理办法》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必须是固定资产;《外商投资租赁管理办法》将租赁物归结为各类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设备、交通工具、附着的房产及其它软件、技术等无形类的资产。而实体经济最基本的特征就是以物质资料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内容的,这就决定了融资租赁服务的真实对象就是实体经济,并确定了融资租赁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天然联系。
按照长江学者、长江产经院院长刘志彪教授对实体经济的界定:如果媒介是商品和服务的使用价值,那就叫实体经济。这个定义为融资租赁服务于实体经济提供了一条思路: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和政策措施对融资租赁的服务对象进行引导,将融资租赁的资金引导于发挥租赁物生产经营性使用价值的企业。例如,可以鼓励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媒介),而限制非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例如普通民用住宅)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
2、融资租赁改变实体企业的债务结构,产生类似于“去杠杆”的效果
融资租赁是一种兼具资产产权属性和债权属性的、介于资产产权和债权之间的“临界性”金融工具:一方面从企业获得了融资的角度,可以看作是一种“债”,另一方面融资租赁替代本应由企业持有的物权或说资产的产权、并事后承担着处置、调剂、整合资产的风险,从这个角度来说融资租赁具有类似于资产投资的特征。这种双重的“临界特征”,使之不同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单一借贷的债务结构模式,单一债务结构增加了实体企业的杠杆,当实体企业经营出现波动或下滑时,银行类金融机构多是采取被动管理方式,往往会提前收回贷款或“银行抽贷”,“釜底抽薪”,使得实体企业的风险加速传递。
融资租赁这种介入资产投资和债权的临界性特征,在企业出现风险时可以通过对物权与资产的处置、调整与资源整合等积极的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主动化解风险,发挥出其作为资产所有者的资源配置与调节的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说,融资租赁帮助企业从债权过渡到了资产的所有权,类似于“去杠杆”;另外,承租人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相比银行贷款或商业信用而言,可以在不降低承租人融资能力的前提下相对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资产收益率,在账面上实现了“去杠杆”。因此,在当今融资租赁可以成为帮助实体经济去杠杆、化解债务风险的一种重要渠道或手段。
3、融资租赁为企业实现“资产轻质化”,帮助企业降成本、化解经营风险
实体企业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较大,这导致债务比例高、成本摊销大、经营缺乏灵活性,一旦企业经营困难,这些固定资产就面临着闲置、折价的状况,加大投资风险。
融资租赁使实体企业的重资产结构转化为“资产轻质化”,使企业“轻装上阵”。融资租赁的两种交易模式中:直接购买设备租赁给实体企业的直租模式,类似于以租代售,降低了实体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投资比重,让企业资产端“做虚”、产出端做“实”,大大降低企业的投资风险;售后回租模式,将实体企业中处于“重资产”状态的固定资产置换出来,企业收回更多现金投入到“非实”的经营环节中,改变企业投资结构的不平衡。在实体经济普遍不景气的今天,这种功能有助于企业调整财务结构、改善资金环境、适度调整税务成本,从而实现银行等金融工具无法实现的功能。
4、融资租赁促进实体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升级
一方面,融资租赁代替企业拥有了资产的产权,同时必然承担对资产进行处置、调剂或资源整合的责任并承担持有资产的风险,所以融资租赁机构必须极为重视选择作为媒介的“租赁物”,租赁物的技术水平如何、未来价值及在市场的欢迎程度如何等等,成为考量融资租赁自身业务风险的重要指标。融资租赁这种对作为媒介的“租赁物”的选择过程,将促使实体企业采取具有先进的技术水平、价值含量以及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技术和设备,从而促进实体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升级。
另一方面,由于中长期融资的属性(融资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甚至达到十年),融资租赁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会自动选择那些技术水平高、未来市场前景好、符合未来产业调整和升级方向的企业或产业进行合作,以使自身持有的资产具有“保鲜”的功能,以保持其未来的价值。融资租赁的这种对企业和行业的自动筛选机制,有助于推动、促进实体经济的结构调整和升级,从而优化全社会的产业结构。
3.
完善融资租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对策建议
在当今去杠杆、调结构、降成本、改善资金流通等背景下,政府决策部门可以充分利用融资租赁对实体经济的内在调节机制,制定融资租赁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主要对策建议有:
1、改善融资租赁的业务结构,增加融资租赁的有效供给
银监会和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融资租赁的业务结构指导与检查方向,对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机构的业务结构进行适度规范,避免融资租赁成为银行的贷款搬家机构或演变为贷款部门的附庸。需要对传统的、本质意义上的融资租赁业务比例进行规范和事后监管,例如,将供应商租赁、直租、第三方租赁等业务模式所占比例作为对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进行考查、评价和监管的重要指标,避免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与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的重复和雷同,使融资租赁部分地替代银行支持实体经济的职能,成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补充。
2、重视行业规范的制定,强化事后监管,引导融资租赁流向生产经营用途
2016年国务院出台了对融资租赁行业鼓励的指导意见,但地方政府和各级监管部门未出台具体的行业指导规则,未制定相应的鼓励融资租赁资金流向实体经济的政策措施。应引导融资租赁投向于利用物权的使用价值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在国务院总体政策引导下,各级地方政府、各地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制定融资租赁的行业指导规则或业务引导规范,引导融资租赁在促进实体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3、改善融资租赁的资金来源环境
融资租赁的再融资主要来源于银行类金融机构,其往往只投银行感兴趣的业务方向,导致与银行业务结构的重复和雷同,制约了融资租赁流向实体经济、尤其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制造类企业。当前虽然融资租赁发债市场放开,但门槛较高。应改善融资租赁对银行资金来源的依赖,加大融资租赁的债权、股权融资市场,放松对融资租赁投资基金的限制,以及在加强行业监管前提下,发挥委托租赁业务的资金调剂和作为资金中介的功能。
4、建立融资租赁与银行征信体系连接的通道,加快融资租赁信用体系建立
当今迫切需要将融资租赁纳入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或由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与全社会征信系统对接的体系,促进融资租赁征信系统的尽快建立,降低融资租赁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控制成本,增加实体企业对融资租赁的需求选择。
5、加快融资租赁立法,净化融资租赁的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
加快制定《融资租赁法》,加紧行业或部门对融资租赁立法的建设,加强对融资租赁经营行为的硬性约束,严厉打击利用融资租赁欺骗、祸害老百姓和实体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还融资租赁一个干净、健康的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重新树立融资租赁的行业形象。
作者简介:马健,江苏长江产业经济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买付通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
1. 现状及问题
据中国租赁联盟编写的中国租赁蓝皮书的统计,截止2016年9月底,中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和收购海外的公司)总数约为6392家,比上年底的4508家增加1884家;行业注册资金统一按人民币计算,约合21944亿元,比上年底的15165亿元增加6779亿元;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49500亿元人民币,比2015年底的44400亿元增加约5100亿元,增长11.5%。
从资产行业分布看,融资租赁资产总额排名前五位的行业分别是工业装备、基础设施及不动产、交通运输设备、通用机械设备和能源设备,前三位融资租赁资产总额均分别超过千亿元,前五大行业融资租赁资产总额占总融资租赁资产总额超过50%。其中,能源设备、节能环保设备资产与上年相比增长较快,说明融资租赁在能源结构调整及环境治理等实体经济方面的渗透正在加深。上述数字显示,融资租赁的业务结构主要分布于实体经济领域,对实体企业的融资支持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融资租赁在中国发展的时间短、速度快,当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尚未完全建立,产业导向机制、政策环境尚不完善,导致行业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事后监管机制缺位,使融资租赁成为投机钻营者谋取暴利的工具
一方面,当前《融资租赁法》尚未出台,行业法规与规范仅限于《金融租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融资租赁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的一些重大判例的司法解释等一些指导性文件,行业内缺乏对融资租赁的法律硬性约束;另一方面,行业审批和主管部门放松了对融资租赁的事后监管,没有制定事后业务指导、监管的一套规范体系,使得行业处于自由出入、放任经营的松散状态。这使许多从事融资租赁行业的经营者钻法律的空子,将融资租赁手段变成了一种非法集资、集合投资等牟取暴利的工具,失去了融资租赁本来的行业特征。
典型的“e租宝事件”,就是通过构建虚假的融资租赁交易欺骗行业认知度低的投资者和居民。在不到两年时间内e租宝利用融资租赁作为“噱头”,居然非法聚集资金近800亿。近期发生的车王二手车利用融资租赁工具欺骗消费者、向消费者攫取高额赔偿金、获取高额非法收益的事件,也体现行业法规的缺乏和事后监管制度的缺位。融资租赁起步之初,“e租宝”、车王二手车租赁等类似事件的发生,极大地破坏、扭曲了大众和中小投资者对融资租赁的认知,许多不明真相、认知度低的老百姓因此把融资租赁定义为一种“骗子产业”或“忽悠行业”。这极大破坏了融资租赁的行业形象,歪曲了融资租赁行业的真实面目。
2、融资租赁业务结构失衡,对实体经济支持的导向政策不力,演变成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附庸
近几年融资租赁及其机构的整体规模不断扩大,但真实的融资租赁业务却严重不足。多数融资租赁机构做着类似银行的贷款业务,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融资租赁。例如,2016年银行系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主要投放对象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与之相统一,大部分金融租赁做的也是平台类业务,或者做着银行平台业务贷款的搬家;与之同时,商务部门管辖的融资租赁机构,由于其主要的资金来源也是银行系金融机构和金融租赁的转租赁与再保理,因而理所当然地看着这些金融机构的“脸色”行事,也同样做着政府平台和类似银行贷款业务,或干脆帮着金融机构进行贷款的“二次搬家”。这种经营环境,导致融资租赁并没有发挥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职能和优势。
这种政策导向机制的偏差,导致融资租赁的业务结构严重失衡,融资租赁支持的仍然是地方政府、传统的国有企业,甚至是账面报表过得去的“僵尸企业”,使社会财富和资源很难真正流入到实体企业、尤其是优质的民营实体企业,更谈不上其对实体经济的提升。所以,当今中国融资租赁发展的问题不是过剩,而是业务结构有待调整和改善,需要有效的制度将融资租赁导向于支持和提升实体经济、增加融资租赁的有效供给上来。
3、融资租赁的征信系统、信用体系未建立,削弱了行业的优势
发达国家,融资租赁成为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金融工具,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受重视的程度与银行相当。国内受银监会管辖的金融租赁公司纳入了银行系统的征信系统,但受商务部主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却被当作是“二妈的孩子”,少有人关注这个行业征信系统建设的状况。融资租赁行业征信和信用体系的缺乏,导致融资租赁开展业务中需要运用大量的手段、耗费大量的精力与成本对客户进行评价、审核和控制,这就人为地增加融资租赁的“麻烦”和供给成本,使得融资租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比较起来缺乏成本优势,从而制约实体企业对融资租赁的需求与选择。
2. 融资租赁支持实体经济的传导机制
融资租赁支持实体经济的传导,主要源于以下几条机理:
1、融资租赁以有形的“租赁物”为媒介,将资金导向于实体经济
融资租赁的独有属性是融物代替融资、以物权为基础的类金融形式,其交易的对象(媒介)必须是实实在在的“租赁物”。《金融租赁管理办法》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必须是固定资产;《外商投资租赁管理办法》将租赁物归结为各类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设备、交通工具、附着的房产及其它软件、技术等无形类的资产。而实体经济最基本的特征就是以物质资料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内容的,这就决定了融资租赁服务的真实对象就是实体经济,并确定了融资租赁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天然联系。
按照长江学者、长江产经院院长刘志彪教授对实体经济的界定:如果媒介是商品和服务的使用价值,那就叫实体经济。这个定义为融资租赁服务于实体经济提供了一条思路: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和政策措施对融资租赁的服务对象进行引导,将融资租赁的资金引导于发挥租赁物生产经营性使用价值的企业。例如,可以鼓励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媒介),而限制非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例如普通民用住宅)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
2、融资租赁改变实体企业的债务结构,产生类似于“去杠杆”的效果
融资租赁是一种兼具资产产权属性和债权属性的、介于资产产权和债权之间的“临界性”金融工具:一方面从企业获得了融资的角度,可以看作是一种“债”,另一方面融资租赁替代本应由企业持有的物权或说资产的产权、并事后承担着处置、调剂、整合资产的风险,从这个角度来说融资租赁具有类似于资产投资的特征。这种双重的“临界特征”,使之不同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单一借贷的债务结构模式,单一债务结构增加了实体企业的杠杆,当实体企业经营出现波动或下滑时,银行类金融机构多是采取被动管理方式,往往会提前收回贷款或“银行抽贷”,“釜底抽薪”,使得实体企业的风险加速传递。
融资租赁这种介入资产投资和债权的临界性特征,在企业出现风险时可以通过对物权与资产的处置、调整与资源整合等积极的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主动化解风险,发挥出其作为资产所有者的资源配置与调节的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说,融资租赁帮助企业从债权过渡到了资产的所有权,类似于“去杠杆”;另外,承租人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相比银行贷款或商业信用而言,可以在不降低承租人融资能力的前提下相对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资产收益率,在账面上实现了“去杠杆”。因此,在当今融资租赁可以成为帮助实体经济去杠杆、化解债务风险的一种重要渠道或手段。
3、融资租赁为企业实现“资产轻质化”,帮助企业降成本、化解经营风险
实体企业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较大,这导致债务比例高、成本摊销大、经营缺乏灵活性,一旦企业经营困难,这些固定资产就面临着闲置、折价的状况,加大投资风险。
融资租赁使实体企业的重资产结构转化为“资产轻质化”,使企业“轻装上阵”。融资租赁的两种交易模式中:直接购买设备租赁给实体企业的直租模式,类似于以租代售,降低了实体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投资比重,让企业资产端“做虚”、产出端做“实”,大大降低企业的投资风险;售后回租模式,将实体企业中处于“重资产”状态的固定资产置换出来,企业收回更多现金投入到“非实”的经营环节中,改变企业投资结构的不平衡。在实体经济普遍不景气的今天,这种功能有助于企业调整财务结构、改善资金环境、适度调整税务成本,从而实现银行等金融工具无法实现的功能。
4、融资租赁促进实体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升级
一方面,融资租赁代替企业拥有了资产的产权,同时必然承担对资产进行处置、调剂或资源整合的责任并承担持有资产的风险,所以融资租赁机构必须极为重视选择作为媒介的“租赁物”,租赁物的技术水平如何、未来价值及在市场的欢迎程度如何等等,成为考量融资租赁自身业务风险的重要指标。融资租赁这种对作为媒介的“租赁物”的选择过程,将促使实体企业采取具有先进的技术水平、价值含量以及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技术和设备,从而促进实体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升级。
另一方面,由于中长期融资的属性(融资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甚至达到十年),融资租赁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会自动选择那些技术水平高、未来市场前景好、符合未来产业调整和升级方向的企业或产业进行合作,以使自身持有的资产具有“保鲜”的功能,以保持其未来的价值。融资租赁的这种对企业和行业的自动筛选机制,有助于推动、促进实体经济的结构调整和升级,从而优化全社会的产业结构。
3.
完善融资租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对策建议
在当今去杠杆、调结构、降成本、改善资金流通等背景下,政府决策部门可以充分利用融资租赁对实体经济的内在调节机制,制定融资租赁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主要对策建议有:
1、改善融资租赁的业务结构,增加融资租赁的有效供给
银监会和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融资租赁的业务结构指导与检查方向,对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机构的业务结构进行适度规范,避免融资租赁成为银行的贷款搬家机构或演变为贷款部门的附庸。需要对传统的、本质意义上的融资租赁业务比例进行规范和事后监管,例如,将供应商租赁、直租、第三方租赁等业务模式所占比例作为对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进行考查、评价和监管的重要指标,避免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与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的重复和雷同,使融资租赁部分地替代银行支持实体经济的职能,成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补充。
2、重视行业规范的制定,强化事后监管,引导融资租赁流向生产经营用途
2016年国务院出台了对融资租赁行业鼓励的指导意见,但地方政府和各级监管部门未出台具体的行业指导规则,未制定相应的鼓励融资租赁资金流向实体经济的政策措施。应引导融资租赁投向于利用物权的使用价值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在国务院总体政策引导下,各级地方政府、各地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制定融资租赁的行业指导规则或业务引导规范,引导融资租赁在促进实体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3、改善融资租赁的资金来源环境
融资租赁的再融资主要来源于银行类金融机构,其往往只投银行感兴趣的业务方向,导致与银行业务结构的重复和雷同,制约了融资租赁流向实体经济、尤其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制造类企业。当前虽然融资租赁发债市场放开,但门槛较高。应改善融资租赁对银行资金来源的依赖,加大融资租赁的债权、股权融资市场,放松对融资租赁投资基金的限制,以及在加强行业监管前提下,发挥委托租赁业务的资金调剂和作为资金中介的功能。
4、建立融资租赁与银行征信体系连接的通道,加快融资租赁信用体系建立
当今迫切需要将融资租赁纳入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或由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与全社会征信系统对接的体系,促进融资租赁征信系统的尽快建立,降低融资租赁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控制成本,增加实体企业对融资租赁的需求选择。
5、加快融资租赁立法,净化融资租赁的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
加快制定《融资租赁法》,加紧行业或部门对融资租赁立法的建设,加强对融资租赁经营行为的硬性约束,严厉打击利用融资租赁欺骗、祸害老百姓和实体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还融资租赁一个干净、健康的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重新树立融资租赁的行业形象。
作者简介:马健,江苏长江产业经济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买付通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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