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宇玮: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须避免四个误区

发布时间:2018-11-19 文章来源:长江产业经济研究院作者:杜宇玮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液,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的首要任务,但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要避免若干误区:

一、“规模误区”:金融业规模越大越好

金融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也是现代经济增长的重要贡献力量之一。2005年以来,我国金融业规模逐年扩大,品种渐全。特别是从2014年开始,金融业增速明显超过实体经济增速,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也已经位居世界主要经济体首位,超过了传统国际金融中心美国、英国。以2015年为例,我国为8.5%,英国和美国分别为7.2%和7.1%,日本和德国更是分别只有4.4%和4.1%。我国M2/GDP也位居世界前列,经济货币化程度远高于许多国家。从金融大省江苏来看,2017年末社会融资规模1.52万亿元,新增本外币贷款1.18万亿元,均居全国第二位,其他主要金融指标稳居全国前列。

但是从供给效率来看,大量的货币投放并未让实体企业感受到融资的便利性,金融资源向实体经济流动的渠道还不够畅通。商业银行往往通过对大企业给予大额度贷款和大量超额授信,导致大企业部门尤其是国有企业杠杆率持续攀升,房地产、基建等行业贷款占比较高,大量“僵尸企业”占用了较多信贷资源,而中小微民营企业则仍然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在金融业规模快速增长形势下,“脱实向虚”趋势显著,金融推动实体经济增长的边际效应也呈现出持续下降态势。因此,金融业发展规模必须适应实体经济增长的需求。如果金融业发展明显超过实体经济增长,那么无论对金融业本身还是对实体经济发展来说都是不利的。

二、“杠杆误区”:金融杠杆率越低越好

杠杆是金融的天然属性之一,也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渠道。一般认为,杠杆率与经济增长之间呈现“倒U型”关系,即适度的杠杆率有助于经济增长,但超过一定的临界值后就会抑制经济增长。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和近几年股市异常波动都凸现了金融杠杆的危害,从而杠杆率水平一度被视为系统性危机的预警指标,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杠杆率越低越好。

首先,从金融运行机制来看,当前所有商业银行都带有金融杠杆,这也使得金融产品能够让投资者相对便捷地管理风险。目前,金融体系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杠杆率也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

其次,从金融风险来看,金融危机的可能性不是取决于杠杆率水平高低,而是与杠杆率上升速度和债务偿付能力密切相关。野村证券提出的“5-30”规则说明,发生危机之前的五年,信贷占GDP的比重一般都要上升30%以上。国际经验也表明,杠杆率在短期内快速飙升是导致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实际上,杠杆率的上升之所以会抑制经济增长,是因为杠杆率过高会加重实体经济债务和利息负担。但是如果杠杆率高,而偿付能力却有保障,那么出现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很低。因此,需要关注的不是杠杆率的绝对水平,而是杠杆率的上升速度和债务偿付能力。

再次,过分追求低杠杆率而一味地降杠杆,既不符合金融运行的规律,也不利于金融体系稳定。2015年我国股市的异常波动也已充分体现了金融杠杆过快下降的危害。再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以及国有企业杠杆率较高而民营企业的杠杆率较低的现实,应当采取总量层面的“稳杠杆”、结构层面的“去杠杆”和效率层面的“优杠杆”策略。即将杠杆率控制在适度范围内,降低国有企业杠杆率,同时提高民营企业杠杆率,并让金融主体有足够的杠杆使用空间来服务实体经济。

三、“创新误区”:金融创新越多越好

在互联网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和金融需求多元化、特色化趋势下,以金融产品、服务、工具和机构创新为核心的金融创新无疑是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途径之一。然而现实中,金融创新常常会出现结果与目标的背离,这是因为许多金融创新功能和作用的实现,需要一系列前提和外部条件。而且,金融创新也是一把“双刃剑”,其增加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和金融管理的难度,若处理不当会引发地区乃至全球金融危机,从而会对整个经济造成极大的破坏性。从东南亚金融危机、拉美金融危机到美国次贷危机,都昭示了金融创新的巨大风险和危害。

首先,创新本身就意味着极高的失败率,越是创新越需要监管。很多金融创新失败的原因就在于产品和服务的同质化,只注重技术、推广和客户的挖掘,而忽视风险的防范。其次,金融创新归根到底是用来服务实体经济的,因而不能过于激进而超越实体经济发展,否则就成了“空中楼阁”。

再次,现在很多所谓金融创新其实是“伪创新”。许多金融机构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以创新之名开发了不少跨行业、跨市场、长链条、层层嵌套和结构复杂的金融产品。然而这些实际上都只是为了规避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限制,本质上是更大范围地扩大杠杆,通过各种形式让企业获得更多的贷款,从而实现贷款利差。更严重的是,这类创新产品中的不少资金最终流向了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既增加了金融体系风险隐患,又由于链条较长而抬高了社会融资成本。这些“伪创新”往往容易酿成意外的金融风险,近些年诸多互联网金融和P2P企业卷钱“跑路”便是例证。

因此,为了提供更多的综合化、特色化、差异化的优质高效金融服务,金融创新是必要的,但也需要适度,而且也需要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和协调,构建一个好的金融服务平台和监管体系。

四、“监管误区”:金融监管越严越好

既然金融创新功能的有效发挥需要金融监管,那么是否意味着金融监管力度越强越好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是此消彼长的关系,金融监管强化虽然有助于防控金融风险,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金融创新,不利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的提升。

首先,金融创新难免会带来一系列风险,同时也会给传统金融业带来冲击。但是如果对金融创新的一些暂时性负面效应采取“一刀切”做法,无异于因噎废食,会阻碍金融资源引入实体经济渠道的畅通,从而不利于支撑实体经济发展。

其次,金融监管政策存在滞后效应,这会造成在一定时期内监管压力的累积而不利于金融创新的正常开展,从而影响监管政策的执行效果。

再次,监管政策本身还存在风险。主要表现在市场准入方面,即金融创新是否会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以及何时会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由于金融创新意味着原有传统金融格局将被打破,所以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可能会受到来自监管部门的行政干预,而一时无法及时投入市场,从而失去了抢占市场先机,进而可能影响到预期收益。也可能的情况是,监管部门只是批准了金融新产品和新服务的某些功能,而限制了其他功能,使得金融创新达不到预期效果和收益。更极端的是,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的许可使用权可能直接被给予了其他竞争对手,从而造成意外损失。因此,与加强监管相比,更重要的是改善监管,强调依法、适度、有效地监管金融创新,使之更好更有效地为实体经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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