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刘志彪院长就“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问题接手《新民周刊》采访,以下为采访实录。
《新民周刊》:刘教授,多年以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推进重点有哪些?目前发展现状如何?
刘志彪: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推进的重点,因影响一体化的因素不同而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重点是消除那些影响一体化的自然和技术的因素,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等等;现在重点是要消除影响一体化的制度、体制、机制、政策等人为的障碍因素。前一类因素影响和决定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成本和效率;后一类会造成体制机制的摩擦成本,也是我们在推进区域一体化发展中真正需要花大力气消除的因素。
因为,只有制度和政策的差异,才可以系统地、大幅度地影响和扭曲要素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形成人为的发展差异。也就是说,区域是不是一体化发展,主要要看各个区域是不是充分开放的,是不是存在各种人为的制度和政策障碍;而自然条件和技术因素的限制,不是区域是不是一体化发展的充分必要条件,它只影响一体化发展的效率,从而影响经济发展水平高低。当然,这两类因素之间也是相互影响的。如交通运输和基础设施的改善,是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基础,有利于制度分割状态的改进和迅速推进市场一体化;制度障碍的消除和分割状态的改进,反过来又利于推进基础设施跨区域合作,有利于技术在更大的市场范围内规模化、集约化地有效利用。
《新民周刊》:相比世界级其他城市群,中国的长三角城市群“长板”、“短板”是什么?
刘志彪:经过若干年的大规模投资建设,相比世界其他城市群,中国的长三角城市群在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方面与其差距,现在不是体现在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甚至不是衔接性和通畅性方面,恰恰相反,中国的基础设施水平是“长板”,现在很多已经超过欧美日,而体制机制的摩擦成本过大则是“短板”,表现为行政权力过度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导致区域市场在相当程度上对内开放不足。现有行政体制机制由于介入市场活动比较深入,背后的利益机制使其具有天然的、内在的“反”区域一体化发展的特性。因此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语境下,中国的长三角城市群未来应该如何发展,主要取决于能不能站在中华民族根本的长远利益的高度上,真正消除制度扭曲阻碍区域经济发展一体化的因素,通过行政权力的调整,适度合并行政体或让渡部分行政权力,也可以放开市场进行充分竞争,从而形成经济发展一体化的微观基础,或者在放开市场的同时规范竞争,以建设统一竞争规则来协调长三角地区经济一体化的过程。我们应该主要以国家的《竞争法》为准绳,逐步修订和废除与经济一体化发展相冲突的过时的法规和政策,统一协调和规划各地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战略,加速经济政策扩散的一体化。
长三角地区将成为完善中国改革开放空间布局、参与国际竞争的主动力。如果说世界经济看中国,中国要看东部地区,那么东部地区的领头羊就是长三角。长三角城市群无疑是中国经济参与全球竞争合作的超级巨轮。长三角一体化将与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之间形成南北呼应,共同成为拉动中国新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
《新民周刊》:前不久沪苏浙皖九地市的G60科创走廊联动发展,对于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大局有什么作用?
刘志彪:这是长三角区域经济发展一体化在空间上的具体实现形式之一,是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主要内容之一。长三角地区在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已经抓住过了农村工业化、外向型经济发展的两次重大机遇,现在进入创新驱动发展的第三次重大机遇,谁抓住了它谁就执掌21世纪的中国经济之牛耳。因此,给G60科创走廊联动发展以高度的评价不为过,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有效地落实科技产业发展的内涵,以及如何真正实现联动发展。
《新民周刊》:江苏境内的苏州,是G60九地市联动发展的核心城市之一。请问,相比较而言,苏州在G60九地市中具有哪些优势?将承担怎样的角色?发挥哪些作用?
刘志彪:苏州的优势,表面上在于靠近上海,在基础设施超前发展,在工业规模和GDP规模,在外向型经济,其实,苏州优势的实质在于政府高效率、办事规范、干部素质高等营造的优秀的营商环境上。这是当今中国发展优势中最需要、最值得肯定的地方,也是最难模仿复制的核心竞争力。
苏州在G60九城市发展中将承担怎样的角色,也由上述的核心竞争力决定。总的来看,苏州将成为长三角地区推进更高层次的对外开放的示范区和标准制定者,成为推进更高起点的深化改革的先驱和标兵,成为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先导和主力军,成为着力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标杆和典型。
《新民周刊》:长三角城市群想让资金、人才、技术等各种要素更加便捷流动和配置,目前却存在区域政策环境不一致、数据信息地区共享协同机制不健全、市场统一标准体系不完善等问题,需要通过哪些机制解决?
刘志彪: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不能在抽象层面上进行空谈,需要先就一些关键领域等(如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产业发展合作等)进行渐进式的改革和合作,这样会快速推动区域内相关体制的整体创新。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国家试点政策要在长三角范围内复制推广。目前国家层面已经在长三角试点了重要政策,涵盖贸易、金融、科技创新等多个方面,很多非试点地区具有很强动力将这些政策学习、引进和落地,尤其是上海自贸区和自由港政策、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政策、浙江金融改革政策等。可以从长三角层面向中央争取一定的行政授权,长三角地区各地政府的决策机构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有秩序地复制推广国家已经在长三角试点的政策;或者由长三角决策机构统一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在部分地区复制推广某些具有共性的试点政策。
鼓励企业在长三角范围内兼并收购。各地集中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时,不可能完全排斥产业同构和重复建设,只要是市场经济,就一定会有重复投资和重复布局,就会有产业结构的趋同。协调长三角各个地区形成特色化、差异化的产业定位,并不是要去协调哪个省市搞什么、不搞什么,无法调动各地积极性的协调也不可能实现。产业重复和趋同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市场不存在自动结清机制。一般来说,只要在统一大市场下存在兼并收购机制,能够突破人为的市场壁垒,就能自动将产能重复和过剩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差异化的产业定位会通过区域内充分的兼并、收购、合作自动形成。
发挥大型企业集团的区域协调作用。长三角拥有众多国内外著名的大型企业集团,这些企业是全球价值链和国内价值链的“链主”。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跨区域投资,按照市场化原则在长三角范围内配置资源,长三角的区域一体化分工就演变为大型企业集团内部的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的分工,这种企业集团内部的协调难度将大大小于政府之间的协调难度。可以设想,企业集团从产业配置上,将服务环节放在上海为主,将制造环节以苏浙皖为主,前者降低长三角商品和服务生产的交易成本,而后者可以降低长三角商品和服务生产的制造成本。在区域对外开放方面,长三角三省一市还可以协调本地企业组团到长江中上游和“一带一路”国家以创办开发区的形式投资建设制造基地,本地企业则在长三角发展以总部经济为主,构建以我为主的价值链的“链主”地位。
逐步构建长三角地区的竞争规则。长三角一体化的中长期目标是形成统一的市场竞争规则。长三角地区通过致力于建立以市场竞争为基础、非行政扭曲的竞争体系,推进经济从“发展竞争”逐步转向“平等竞争”,逐步限制地方政府参与市场运作的市场主体功能,确立竞争政策替代产业政策并在市场经济中占据优先地位。当各个成员充分享受到一体化受益的时候,遵守竞争规则就会成为一种自觉动力和行为。在现阶段,可以在交通、环保、公共服务等部分外部性较强的领域,从易到难逐步签订某些具体的协议,达成对各地区竞争规则的协调。在法律层面逐步构建区域竞争规则,将是长三角一体化为全国做出的最大示范。
文章来源:新民周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