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赵永亮
南京大学长江产业经济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盐城工学院教授
南京大学长江产业经济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盐城工学院教授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中国对疫情实现了卓有成效地控制,充分体现了举国体制的制度优势,但在早期疫情信息披露方面也暴露出公共治理水平的严重不足。应该说,在疫情发生的早期阶段,信息公开的缺位呼唤社会媒体补位,地方政府对待民间舆论的对立态度导致社会情绪分裂。政府应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群众关切,全面倾听民众声音,在全社会共同参与下,更好地推进疾病防控工作。
疫情信息应该由谁来公布?
2019年12月30日,李文亮因在同学群中提醒防范华南海鲜市场疫情的信息而被派出所“训诫”,此事被网友挖掘后引发全国热议。李文亮病逝后,这一事件更是引起国内外的高度关注。当传染病爆发或流行时,老百姓迫切需要了解真相,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像李文亮医生一样的社会大众无权公布传染病信息,而政府部门迟迟未发布警示信息,不知情的武汉民众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传染病以几何级数蔓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武汉市级部门无权公布特定传染病疫情信息,武汉市疾控中心获悉传染病信息后应当报告武汉市卫健委,由武汉市卫健委报告武汉市政府,同时报告湖北省卫健委和国家卫健委,湖北省卫健委在获得国家卫健委授权后才能披露疫情信息。
疫情信息公布主体设置过高,容易导致疫情信息公布迟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朱颖等曾撰文指出,“加设关口的规定无疑有碍大众获取信息,损害了人民的知情权”。“特别是一旦疫情等突发应急事件发生,如果地方领导瞒报或缓报,新闻媒体又不进行舆论监督,导致疫情信息滞后。但疫情事态的发展不会停滞,这就容易造成被动,甚至引发全局性甚至世界性的问题”。这一次新冠病毒事件,将推动国家修订《传染病防治法》,司法部已经表示着手进行相关法律的修订工作。
尽管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武汉市政府确实无权公布疫情属于甲类传染病还是乙类传染病,但这并不意味着武汉市在信息通告、疫情控制等方面无能为力。根据《财经》杂志采访专家获得的建议,武汉市政府可以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等法律、规章履行法定职责,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警示信息,比如发布武汉市有多少人正因为一种不明的病毒而侵害,并且提醒大家,这种侵害有可能具备传染性。在国务院还没有确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进行甲类传染病防控的情况下,武汉市可以把它作为乙类传染病进行防控。实际上国家早在2006年就已经一次性将突发事件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和二级响应权限授权给省级政府;三级响应权限在地级市和省直管县政府;四级响应权限在县级政府。武汉市疫情公布不及时,不完全在于湖北省和武汉市是否按照法律程序去做,还在于官员是否充分了解法律、规章,以及是否充分履责。
如何界定谣言?
关于李文亮在大学同学微信群中传播“华南海鲜水果市场确诊7例SARS”信息而被辖区派出所提出警示和训诫的事件。一位微博评论者这样评价辖区派出所的做法:“山上有只东北虎,看到的人下山说山上有只华南虎,结果被抓了,说人家造谣,山上根本没有老虎,后来很多人在山上被咬死了,又说那几个造谣的没有说准是东北虎还是华南虎,仍然算造谣,偏偏忘了‘没老虎’才是最严重的造谣”。派出所对李文亮提出警示和训诫,认定为谣言,其向普遍公众传递的信息就是并没有出现任何新型的传染病,公众无须恐慌,也无须采取任何特别的防护措施。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公安派出所未经核实就对李文亮进行处罚,其行为本身是在向社会公众传递危害更为严重的错误信息。
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贴出文章认为,在武汉市公安机关处罚的8名发布“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7例SARS”的案件中,如果机械地理解适用法律,的确可以认定,但是信息发布者发布的内容,并非完全捏造。如果社会公众当时听信了这个“谣言”,并且基于对SARS的恐慌而采取了佩戴口罩、严格消毒、避免再去野生动物市场等措施,这对我们今天更好地防控新型肺炎,可能是一件幸事。所以,执法机关面对虚假信息,应充分考虑信息发布者、传播者在主观上的恶性程度,及其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只要信息基本属实,发布者、传播者主观上并无恶意,行为客观上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我们对这样的“虚假信息”理应保持宽容态度。试图对一切不完全符合事实的信息都进行法律打击,既无法律上的必要,更无制度上的可能,甚至会让我们对谣言的打击走向法律正义价值的反面,成为削弱政府公信力的反面教材。
新华社2月7日消息称,经中央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决定派出调查组赴湖北省武汉市,就群众反映的涉及李文亮医生的有关问题作全面调查。人民网网评称,中央果断派出高层次调查组,足见对此事的高度重视。全面调查、还原真相,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这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待,也是中央发出的强烈信号。
如何让疫情信息迅速传递?
李文亮事件折射出疫情信息社会治理的严重不足。地方政府在无须承担责任的自然灾害面前,往往及时公布信息并作出反应。而面对疫情,往往会选择推迟公开、选择性公开甚至隐瞒信息,这既可能是由于担心公布疫情就要承担引发社会恐慌的责任,又有可能是由于担心公布疫情就要承担疫情控制不利的责任。如果缺乏法治,打击谣言的手段可能摇身一变变成了让民众噤声的工具。沉默之后的社会虽然取得暂时太平,却无法阻挡疫情的蔓延。毕竟,政府官员并非医学领域的专家,对形势的误判最终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高度发达的社会,依靠消息封锁最终只能是掩耳盗铃。
这次事件并非一起孤立事件,初期对疫情后果的严重性估计不足,未向社会大众及时公布疫情信息的情形在17年前的SARS事件中就曾经发生。官方信息的迟滞必定会引发社会的恐慌,人们在不能及时得到官方权威信息时只能依赖社会媒体和亲友之间的口头信息。正如最高法微博文章所述,如果谣言一次次被现实证实,那么群众在突发事件面前,会自然地选择相信谣言。经此一役,要从中吸取深刻教训。遇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坚定地相信群众的大多数。我们宁可把问题想得更严重一些,宁可把对群众的警示讲得更严肃一些,宁可把局势形容得相对严峻一些,以此激发起群众对公共卫生事件的高度重视,并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打赢类似特殊战争。
新冠疫情一定程度上是SARS事件的历史重演,可以说,初期造成疫情扩散的原因基本上是相同的。如何从过去的灾难事件中吸取教训,改变旧模式、旧观念、旧习惯性,从机制体制上保证疫情不会再次重演,是本次疫情之后留给社会的重大课题。本文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提升信息发布的及时性:
一是修改完善《传染病防治法》,扩展疫情信息公布职能部门,下放疫情信息公布权限。修改完善《传染病防治法》关于疫情信息公布的规定,应赋予基层卫生行政部门一定的疫情信息公布权限。在未确认传染病属于何种性质时,可以公布传染病发病情况信息,并要求官方媒体予以报道,指导基层部门及时开展疫情控制工作。疾控中心为卫生健康委直属事业单位,是专业性非常强的职能机构,负有开展疾病预防控制、传染病监测与评价、疾病预防控制关键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职责,应赋予一定层级的疾控中心直接公布疫情的权力,应做好体制机制设计使疾病信息发布不受地方政府牵制。同时应简化行政报告流程,提高疫情信息上报效率。应在《传染病防治法》中加入疫情信息公布的硬性规定,达到触发条件必须公布疫情,避免受到人为因素干扰。
二是依法保障新闻媒体对基层部门监督的自主权。中国有三百多个地市级行政区划、近三千个县级行政区,约四万个乡镇行政区划,在疫情信息方面无法保证每一级地方政府机构在疫情发生时都能履行职责,应给予媒体特别是深入了解本地实际情况的地方媒体宽松的环境,保护新闻工作者享有法定自主权和自由度,使他们能够切实履行舆论监督职责,弥补政府信息收集的迟滞、失真等不足,使新闻媒体成为公众利益的代言人。
三是充分利用新媒体力量,构建群众监督体系。随着新媒体快速发展,微信、微博、播客、论坛等新媒体成为聚合民众意见、纾解公众情绪、表达不同观点的主平台和主渠道,舆论主体呈现出泛化和多元化的新格局。对个人发布的基于基本事实、善意的信息应给予充分尊重,保护个人信息发布的权利,保护个人发布的合法信息不受随意删除、屏蔽。应善于利用社交媒体数据预测、捕捉突发事件信息。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事件“是对我国治理体系和能力的一次大考”,2月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指出,要正视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群众的关切,增强及时性、针对性和专业性。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是会议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提到15个体系、9种机制、4项制度。习近平强调,要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3月1日,习近平在《求是》发表文章指出,要坚决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常备不懈,将预防关口前移,避免小病酿成大疫。面对建国以来传染性最强、防控难度最大的疫情,中国付出了重大代价,为全球疫情控制赢得了时间,表现出大国责任担当。制度上的优势,既应当体现在宏观上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举国动员体制的优势,还应当体现在能够充分发挥微观个体积极性、激发民众活力的社会治理体系的优势。疫情防控工作,应增强信息透明度,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提升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能力,在全社会共同参与下,改进公共治理,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求是》,2020年第5期。
2.《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第45、29、19~20页。
3.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新华网,2020年2月3日。
4. 《治理有关新型肺炎的谣言问题,这篇文章说清楚了》,最高人民法院新浪微博,2020年1月28日。
5. 朱颖,刘祎,《从“非典”到“甲型H1N1流感”—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变迁》[J],《东南传播》,2009年第9期:59-61。
6. 俞琴,《谁有权公布疫情信息?》,《财经》杂志微信公众号,2020年1月30日。
7. 马修.根茨科、杰西.夏皮罗,《新闻市场中的竞争与真相》,《比较》2009年第2期,总第41辑。
8. 马铭隆,《李文亮去世后,中央派高级别调查组赴武汉释放哪些信号?》,南方都市报,2020-02-08。
版权声明: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本研究院所有内容或观点的,应注明来源,对于不遵守本声明和其他侵权违法行为,本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