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彪访谈(三):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根本遵循

发布时间:2019-12-06 文章来源:中宏网作者:王镜榕

       中宏网北京12月5日电(记者 王镜榕 视频报道 葛爽爽 罗子玥)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简称“《纲要》”),《纲要》明确了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规划范围、战略定位、发展目标,为这一国家战略实施提供了纲要指南。


  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宣布,支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并上升为国家战略。

  《纲要》表示,以上海青浦、江苏吴江、浙江嘉善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面积约2300平方公里),示范引领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并以上海临港等地区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片区,打造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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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南京大学长江产业经济研究院院长刘志彪就相关话题接受本网专访。

  扫清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障碍

  中宏网记者:按照规划既定的目标和任务,您觉得将规划目标更好落在实处有哪些现实挑战?

  刘志彪:长三角一体化,说到底就是指在四省市经济区域中,各行政区的政府之间不断地消除各种阻碍资源和要素流动的障碍,实现各自针对外部的竞相开放和市场充分竞争的过程。

  一般来说,阻碍资源和要素流动的障碍,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与自然条件有关的资源和技术因素,如较低水平的基础设施,将直接提高一体化的运行成本;另一类是跟体制机制有关的制度因素,如各种阻碍一体化的法律、政策、条例和垄断等,它们直接提高一体化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这样,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就有两个维度:一是要加强以交通、通信等为代表的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各区域互联互通,为一体化扫清技术的障碍;二是解放思想,大胆进行制度改革和制度创新,扫清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阻碍资源和要素流动的政府方面的障碍,绝大多数都是地方政府在经济转轨时期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慢慢地形成的,有的还固化为地方性的或明或暗的规则。所以解铃还须系铃人,需要在中央的统一协调下,各地方政府运用竞争政策对照自己过去颁布的各种地方法规、条例、政策和措施,主动拆除与统一市场形成不吻合的制度障碍,在任何新的经济政策出台前,要经过竞争政策的审查。这些事情都是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中,眼前急需要去做的。

  统一市场顺利运行的根本遵循

  中宏网记者:针对这些突出问题,您对扎实推进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有何建议?

  刘志彪:一体化发展的推进要有顺序和重点领域,应就具体问题一项一项分析和解决,避免在一体化的广泛领域发抽象的议论而长期没有实质性的行动。

  第一,竞争性产业部门。这个领域推进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点在减少政府管制,实现开放的充分竞争,以竞争实现市场协同,达到资源配置最优的目标。第二,公共品生产领域。重点在基础设施的超前规划、建设的统一指挥和连接点的互通、管理协调上的一致性等方面。第三,民生性消费领域。这个领域的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其实质效应是均等地区间、城乡间在公共福利上的差距。因此它涉及最广泛的既得利益群体,也是最难以实现的领域,需要十分慎重。第四,投资活动领域。就增量资本来说,各地以政府为主的投资,或政府投资引导民间投资的活动,可以在企业一级实现地区间就某一项事业的实质性联合,为通过企业内部的治理机制实现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奠定现实的微观基础。就存量资本来说,鼓励企业在长三角区域内的收购兼并,实现产业发展和市场运作的实质性一体化。第五,科技创新合作。国家已经赋予上海要建设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重任,如果能够在长三角一体化中充分利用江浙皖的科教资源、人力资本和产业基础,实现这一目标时间进程将会被大大压缩。同时,对政府出面干预研发合作的实际效果要有清醒预判。第六,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最重要的是四省市地方政府要在中央指导下,建立一个具有实施竞争政策功能的新机构作为具体执行机构。竞争政策是保证统一市场顺利运行的最根本规则,也是市场一体化基础制度,其他的经济政策必须首先服从竞争政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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