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报】“减负”“松绑”!江苏在这件事上又有新动作

发布时间:2022-03-04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作者:潘晟 潘洁


作为全国首个创新型省份建设试点省,江苏在更好地利用科研经费,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方面,再次做出探索。


创新驱动发展,科研是关键基础。作为全国首个创新型省份建设试点省,江苏在更好地利用科研经费,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方面,再次做出探索。


近日,江苏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日前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行深入解读。


据悉,《实施意见》的一系列改革政策,旨在破解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仍存在的政策落实不到位、项目经费管理刚性偏大、经费拨付机制不完善、间接费用比例偏低、经费报销难等问题。通过为科研人员“减负”“松绑”,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更大贡献。《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政策实施期为5年。


钱怎么花?“应放尽放”


在支持科研方面,江苏一直很舍得“花钱”,财政科技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根据国际统计局数据,2012年,江苏省财政科技支出达257.21亿元,超越上海排名长三角三省一市首位。“十三五”期间,江苏省财政科技支出从381.02亿元增至584.39亿元,复合年增长率达8.93%。


而根据上述发布会披露的数据,2021年,全省财政科技支出增至675亿元;2022年,江苏省本级财力安排科技支出103亿元,其中省科技厅相关科技计划专项资金62亿元,较上年同口径增长12.7%。


钱多了自然是好事,但怎么花仍是问题,特别是面对科研工作不断变化、探索未知的现实情况,经费使用的预决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成了“紧箍咒”,“买酱油”的钱不能“买醋”,制约了科创活力释放。


为了破解上述问题,江苏省已经进行了诸多探索。


2016年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科技创新40条”)提出,改革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机制。减少对创新项目实施的直接干预,赋予创新人才和团队更大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


2018年,《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科技改革30条”)发布,项目负责人制“取代”校长、院长签字,经费自主权进一步下放,成为一大亮点。“科技改革30条”明确提出“改革科研管理机制”,包括改革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方式、扩大预算调剂权、拓宽项目直接费用列支范围、提高项目间接费用核定比例等。


《实施意见》则更进一步,将省级科研经费中的直接费用预算科目,从原先的5大类进一步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3大类,并明确“编制上述科目预算只需测算总额”。


在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管理工程学院教授葛和平看来,科研经费的支出在遵循“专款专用、依法合规”的原则下,应适当提高项目经费支出的灵活性,放开项目经费开支科目费用的比例。


在这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在省级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剂手续。同时,《实施意见》积极探索更为宽松和柔性的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方式,提出“推动在省级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等科研项目中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实施意见》是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以及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上一次有必要且有现实价值的‘放、管、服’,是有建设性的为科研‘减负松绑’。”南京大学长江产经智库区域经济首席专家,南京大学经济学院产业经济学系主任、教授吴福象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


把握关键!“以人为本”


人是科研活动的主体,只有以人为本,加大对“人”的激励力度,才能真正激发和释放科研队伍的创新活力。


“提高科研经费用于‘人’的比例”,是《实施意见》的一大亮点。


《实施意见》规定,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同时,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可以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等实际情况,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对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绩效工资总量进行动态调整。《实施意见》强调,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国家和省级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


此外,《实施意见》进一步扩大了劳务费开支范围,首次明确“由单位缴纳的项目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减轻科研人员的事务性负担,也是《实施意见》的关注点,通过自主聘用科研财务助理、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开展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试点等方式,以解决科研人员报销时的“找票”“贴票”等问题,把科研人员彻底从繁杂的财务报销事务中解放出来。


“通过学院或科研部门聘用科研财务助理等方式,可减少科研人员在报销上花费大量时间,从而可以避免科研人员经常围着‘收集发票、报销发票’等程序转。”葛和平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项目承担单位关于项目经费报销的截止期限、能报销的发票的时效性,应适当放宽期限,“这样可以避免科研人员在年底‘忙算账’‘跑报销’上耗费精力”。


“《实施意见》打破一些框框约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负担,尤其是科研人员可以节省大量的‘准备各种发票、走报销程序’时间,从而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科研活动,并激发出科研的主动性、积极性及创新性。”吴福象说。


如何落地?“放管结合”


随着科研经费放权力度的不断加大,《实施意见》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也并非一放了之、放而不管,而是坚持服务导向、放管并重,确保科研经费的使用依法合规。


《实施意见》明确,项目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科研经费绩效考核体系建设,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从重短期效益向重中长期创新绩效转变。探索建立与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应用推广等不同类型科研活动规律相适应的分类评价制度。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同时,《实施意见》要求“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经费动态管理,设置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


为了确保政策有效落实,《实施意见》要求,省级有关部门按照《实施意见》精神及时梳理并修订本部门主管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并要求项目单位落实好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此外,还要求各市县参照《实施意见》,结合地区实际,修改完善本地区的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同时,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科技厅及其他省级相关部门,做好《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和培训宣讲工作,切实打通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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