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向阳、闵超、陈雯、陈凯华:治乱象 通堵点 提升科技中介机构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水平

发布时间:2025-08-19 文章来源:长江产业发展研究院作者:杨向阳、闵超、陈雯、陈凯华


摘要:高水平科技中介机构是实现高效率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载体。当前,我国科技中介机构取得突出成效的同时,仍存在法治质量环境有待优化、公共服务保障有待加强、专业人才支撑有待夯实等突出问题,建议借鉴美英日发达国家科技中介机构管理建设经验,努力构建现代化法治治理环境,建立健全开放式公共服务平台,持续优化标准化服务治理体系,加快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


科技中介是为科研成果转化成生产力而开展管理咨询、技术评估、成果转化、资源配置、创新决策以及有关科技代理等诸多活动的专业化服务机构,是桥接政府、高校院所、企业等各类创新供需方的粘合剂与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催化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上同时发力,这为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指明了方向,也对进一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中介服务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作为密切联系各类创新主体与要素市场的重要载体,我国科技中介服务业发展起步较晚,在国家政策的倾斜扶持下已初具规模。但仍存在服务水平参差不齐、运作机制不灵活、评价机制不完善、区域发展不平衡等诸多痛点,导致科技成果转化链条不畅。新质生产力及我国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迫切要求科技中介机构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一、整体情况


我国科技中介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直接参与服务对象技术创新的机构,如生产力促进中心、创业服务中心等;二是为科技资源有效流动、合理配置提供服务的机构,如技术交易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转移办公室等;三是利用技术、管理和市场等知识为创新主体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如科技评估中心、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等。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登记在册的各类科技中介机构超过10万家,各类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超过450家,从业人员超过150万人。据科技部火炬中心数据,2023年,全国共登记技术合同945946项,成交金额61475.66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2.5%和28.6%。


生产力促进中心主要在地方科技资源整合、新技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方面提供服务,通常由地方政府支持,起到推动区域经济技术发展的作用。1992年在山东威海第一家试点成立,1998-2014年,生产力促进中心的数量从254家骤增至2152家,后逐步回落至1186家。在数量回落的同时,为企业增加的销售额由2014年2480.7亿元后逐年下降,于2020年再次回升至2295.0亿元。生产力促进中心经历了培育、扩张、回落,正步入高质量发展期,服务内容也不断创新。如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通过筹建数字科技平台、建设创新服务驿站、独角兽及瞪羚企业培育评估、促进国际技术转移服务创新合作网络建设等举措。


技术交易机构与技术转移办公室主要负责对接市场需求提供科研成果,为技术变现提供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中介服务。不同的是前者通常是指为技术类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提供挂牌、交易、公示和相关衍生服务的机构,而后者由高校院所设立,将本校有商业潜力的科研成果转化为市场产品。二者的核心业务都是匹配供需关系,因此在不同创新主体之间起到关键的润滑剂作用,进而拓展区域间的技术转移网络。


科技企业孵化器主要为初创企业提供物理空间、资金支持、咨询服务等,是连接科研成果与市场的重要平台。据火炬中心数据,从2001年至2022年,科技企业孵化器数量由324个骤增至6659家,在孵企业个数达到248344家,平均每个孵化器在孵企业37家。科技企业孵化器作为科技资源的会聚平台,被视为“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企业的摇篮,承担着孕育新质生产力的关键功能。毕业企业中上市和挂牌累计6534家,科创板上市企业中有103家为孵化器毕业企业,约占1/4,孵化出科大讯飞、达安基因、亿华通、天合光能等一批科技领军企业。科技评估中心、创业投资咨询公司等以咨询服务为核心业务的科技中介,则主要提供市场研究、项目评估、技术评价等服务,为科技决策和交易提供重要依据。


科技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分布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等东部地区。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发展相对较快,技术交易机构、科技咨询与评估机构、创业投资服务机构等发展相对偏慢,整体质量有较大提升空间。其中“国家队”科技中介通常呈现中央或地方政府统筹协调的运营模式,规范程度较高,资源聚合能力较强;“高校院所队”通常以技术转移办公室、大学科技园或衍生企业的形式出现;“市场队”整体业务范围广泛,贯穿科技成果转化链上中下游,而个体更加专精于特定业务。由于我国科技中介服务业的发展以“政府主导”,依附性强而独立性差,功能及市场化较弱。“市场队”“掉队”风险更大。


二、主要问题


当前,科技成果转化仍难以适应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和形成新质生产力需要,科技中介机构运行管理仍存在不少乱象和堵点,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缺乏有效规划和监管机制,法制保障有待加强。不少中介服务机构缺乏长期战略规划,主业定位不清晰,或频繁组织会议培训等创收;或夸大虚假宣传科技成果价值,公信力不够;或缺乏公正公平,不能诚信经营。症结在于科技中介服务行业法律法规不健全,难以全面规范科技中介机构运行及其服务行为,除咨询、评估、技术市场等领域在少数地区有行业管理措施外,其它科技中介服务领域缺乏促进和规范服务机构发展的管制与评价体系。广东等少数省份的地方性法规有所涉及,但实施力度、覆盖范围、实际影响力等仍较为有限。不同类型科技中介机构与相关主体的权责权利界定不够清晰,服务内容、方式、结果等如何评估认定还缺少权威可靠的标准化体系支撑,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加剧了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乱象。


第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缺乏,信息保障有待加强。尚未有效建立高效便捷的相关主体信息沟通、科技成果供求发布、数据开放共享的公共服务平台,区域性信息网络还比较滞后,远不能满足科技中介服务行业的信息需求,造成行业各主体需求信息差巨大,较多依赖社会关系、非正规渠道、行业小圈子等获取信息,难以保障科技中介机构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及时性、完整性、精准性;绝大多数中介公司没有构建服务信息系统,缺乏相应的知识积累和案例素材,也没有动态的外部专家网络库,难以提供高质量的科技服务。


第三,机构专业服务能力不足,专业人才保障有待加强。科技中介服务主要提供在技术转移之前的环节,例如技术信息发布、技术交易咨询、代理等。针对技术转移过程中和技术转移之后的服务却相对单薄,例如技术评估与科技代理等经纪服务、侵权鉴定与打假处罚等司法服务、创业投资与知识产权证券化等金融服务。绝大部分机构无法识别有价值的技术和成果,不清楚新技术的市场应用前景,不知道知识产权问题如何解决,也不懂得买卖双方的利益冲突如何协调。缺乏高素质、结构合理的专业科技中介人才队伍及技术经纪人培养发展体系,是问题根本。上海市出台了“技术经纪人促成5个项目,交易金额达到5000万的,可直接办理入户手续”的人才政策,但多年都无人享受到此政策优惠。在供给端,现有高等院校几乎没有对应的专业和学科设置,仅有少量相关课程;在需求端,科技中介机构急需懂技术、懂服务、懂转化、懂市场的综合性人才,人才供需严重错位进一步突显专业人才支撑不足,也导致服务乱象。


第四,市场结构与行业环境亟待改善。机构大多规模较小、品牌知名度较低,注册资金基本上在500万元以下,人员多在50人以下。拥有政府背景的中介服务机构体制机制不灵活,动力和创造性不足;而民营中介服务机构则缺乏有效的盈利模式、清晰的业务定位和核心竞争力,整体服务水平不高。行业整体服务水平过低也会导致一些不具备条件和资质的机构进入科技中介服务行业,扰乱市场秩序。


三、他山之石


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发展科技中介机构方面起步早,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管理建设经验。


美国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民营为主,占80%以上,种类繁多,功能完善,分工细,专业程度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高,建立起《莫立尔法》《哈奇法案》《史密斯·利弗法》等法律制度,保障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注重信息建设,如康奈尔大学技术许可中心协助本校的科研发明者建立信息档案,记录专利状态、申请历史及协议能力等,为科技成果转化下游需求方提供上游供给方的科研、发明以及信用等信息。


英国科技中介机构分为政府层面的小企业服务局、公共层面的皇家工程院等、民间层面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大部分是中小型企业,享受政府的税收、融资和人才激励政策。要求独立的咨询机构完成政府所有评估,英国皇家学会和科教部共同设立工业研究基金,其中部分资金可用于资助高校和企业的科技人员进行“岗位互换”,让高校科研人员深入一线、企业员工走进高校,打破高校与市场间的隔阂。


其中牛津大学科技创新公司(以下简称OUI)是世界一流的知识产权商业化的技术创新公司,也是欧洲最大的大学PCT专利申请者。其做法值得学习,第一,业务分离、专业分工,成立牛津国际创新咨询有限公司,专注提供咨询与培训,助力科技成果转化上下游供需双方达成共识,降低技术交易成本;第二,将牛津创新协会作为运营开放式创新论坛和创新网络的平台,积累大量的研究人员、衍生公司、本地企业以及跨国公司等科技社会资本,具有极强的资源集聚与声望辐射效应;第三,区分研究人员的个人与团体基金支持的科研成果,按知识产权归属权分别管理;第四,科研成果可经过个人自荐或科研管理部门推荐的两种渠道,按照制度规定路径透明转化。


日本通过立法促进新技术开发和技术成果普及。官方科技中介机构重在引导和支持关键技术领域,建立有偿服务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体系,但政府为支付中介费困难者提供减免申请或风险事业融资担保;大多数科技中介机构为民营。


由此得到启示在于:一是依法进行市场化运作,着力通过政策法律体系建设,清晰界定机构职能推动监督和管理行为规范化。二是注重人才跨界支撑。科技中介领域从业人员要求专精,既要注重人才培养,也要鼓励人才跨界使用。三是搭建平台。通过提供资金支持、搭建交流对接平台、打造信息系统等方式,充分调动行业的网络化协作,为科技创新成果供需双方的精确匹配建立多方位的信息反馈平台。四是环境营造。科技成果转化路径透明、齐全的配套基础设施与制度设计为科技成果转化保驾护航。


四、对策建议


(一)努力构建现代化法治治理环境


建议国家发改委和科技部牵头,联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共同构建现代化法治治理环境:一是以提升服务科技成果水平和助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导向,加快修订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新发展阶段科技中介机构的法律定位、性质与业务范围,以及管理体制、设立标准、服务标准、行业规制,理顺科技中介机构与政府、高校院所、企业、其他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二是规范并严格界定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与非营利科技中介机构的市场地位和运作模式,以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为原则,探索建立以营利性为主、非营利性为辅的科技中介结构。三是建立健全监管机制,通过健全的法律制度、规范的经营规范来钳制不法不公行为。通过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范来遏制市场投机行为,设置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与透明的科技成果转化路径,积极探索科技中介信用体制机制建设。


(二)建立健全开放式公共服务平台


建议科技部牵头,建立健全面向科技中介机构的综合式开放性公共服务平台:一是以多元化和协同化为导向,通过整合与优化现有相关服务平台,进一步促进政府部门、高校院所、企业、科技中介等各类主体的科技成果供求信息对接与公共配套服务提供,增强科技成果数据和信息共享,打造一站式服务;二是依托平台,探索和构建重点面向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咨询与评估机构、技术交易机构、创业投资服务机构的信息采集报送体系,形成具有动态更新与持续跟踪的数据支持功能;三是加快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对公共数据资源的垄断,加大科技成果相关信息披露力度,真正实现科技资源共享,降低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获取公共数据资源的成本,为科技中介机构服务各类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高效便捷通道。


(三)持续优化标准化服务治理体系


建议科技部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牵头,进一步加大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规范化管理力度,提升标准化服务治理能力:一是加快科技中介机构运行管理过程中的标准化进程,适时推进部分科技中介机构的标准制定与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以推广;二是联合中国科协,积极推进以学会等社团组织为主体的第三方评估,探索建立健全面向不同类型科技中介机构的科学评估体系,在合理评估运行状况的同时促进治理机制优化;三是优化科技中介机构人才专门评价办法,将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业从业资格认定、科技成果转化荣誉表彰等纳入激励机制,在增加经济激励的同时增强成就感和使命感。


(四)加快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


建议教育部、科技部、人社部等联合,探索建立健全面向科技中介机构的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支撑体系:一是创新产教融合模式,加强面向科技中介机构的相关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探索建立健全开放式共享公共技术培训平台和人才实训实战基地,持续开展多种形式的复合型高素质人才培养工作;三是鼓励和支持科技中介机构与高校院所合作,探索开设科技中介领域相关交叉专业和课程体系,试点定制化科技中介领域专业人才培养;二是鼓励科技中介人员到政府、高校院所、企业、相关协会等进行培训学习与信息交流,掌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技术知识、法律知识、金融知识等,储备积累科技成果转化链供需方的信息资源;四是完善科技中介领域从业人员的生产准入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构建较为完善的科技中介领域职业资格标准体系。


作者:

杨向阳,江苏省苏科创新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教授;

闵超,江苏省苏科创新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南京大学信息学院教授;

陈雯,江苏省苏科创新战略研究院理事长,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研究员;

陈凯华,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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